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加拿大多伦多福清商会。英文名称为CANADA TORONTO FUQING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加两国的中国企业家’商务人士、自由职业者、优秀青年组成的具有联谊与互助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凝聚乡情,整合资源。自愿互助,共同发展。弘扬团结、奉献’ 创新、融和向阳、博拼天下的融商精神。

第四条 本会坚决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与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准则。秉承仁者爰人的准则,倡导企业家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无论入会还是经商,都要有一颗善良正直的心,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弘扬正气,关爱社会,自强不息,团结乡贤,共建和谐。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本会将会在联邦政府的严格监督下规范运行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省万锦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居住国的对外方针和政策,为在加拿大的商务人士提供信息平台与咨询服务;介绍家乡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上取得的成就与现今的投资环境;为乡亲回国探亲访祖、观光旅游’ 投资兴业等牵线搭桥,提供帮助;同时也为中加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投资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与服务。

(二) 计划性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海内外企业家联谊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每月将由不同的执行会长举办不同的丰富多彩的活动。

(三) 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及加拿大文化,协助两国政府做好牵线搭桥作用,协助两国企业和弓I才弓I智引资招商作用。

(四) 通过会员之间沟通联系,积极帮助福清籍乡亲会员企业在中加遇到重大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信息渠道。发挥人才优势,对突发事件和各国经贸活动往来限制性措施时,及时发布相关咨询情况报告。

(五) 通过各专业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商务对接、交友联谊、学习宣传、国际交流、法律咨询与维权综合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依法治理原则。建立符合加拿大法律、法规的法人治理体系,实行社团法人自治相结合的治理原则。

(二)非营利原则。按照本章程开展非营利 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全部经费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所有收入不在会员和管理人员 中进行分配。规定的业务范围,所有收入不在会员和管理人员 中进行分配中进行分配。

(三)民主决策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 主权利,建立以会长、执行会长组成的会长联席 办公会为决策机构,以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 相关委员会组成的执行机构,以监事委员会组成 的监督机构,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办公会为决策机构,以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 相关委员会组成的执行机构,以监事委员会组成 的监督机构,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相关委员会组成的执行机构,以监事委员会组成 的监督机构,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监督机构,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诚信公平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公平 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 居住国、祖籍国、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居住国、祖籍国、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有:理事、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名誉会长、永久 名誉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会长联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

(五)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人选由会长 提名,会长联谊办公会议表决后,经由全体理事 50%以上通过方能生效。50%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优先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本会工作,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

(六) 积极联系沟通和推动融藉企业的相互联系和了解;

(七) 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商会名誉或诋毁等行为,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会长办公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顾问;

(四) 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畐!]会长;

(五) 根据会长联席办公会提名,通过副秘书长、各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六) 提名会长联席办公会资格名单;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联席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战略规划核心领导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长联席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组成。会长联席办公会主要职权是:

(一) 研究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重要问题;

(二) 决定增补理事以及召集理事大会等;

(三) 因工作需要增补会长联席办公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会长联席办公会投票通过,并在下一次理事大会上予以确认;

(四) 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联席办公

第十八条 会长联席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联席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联席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长联席办公会办公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必要时经会长或三份之二副会长以 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总负责人为薛命侬,秘书处 由何良金监督,财务处由蔡国平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行业)内有较高成就;

(二)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 结,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相应能力的代表人士;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或届中离任、增补,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离任或就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 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专 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经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职工作人员聘用,经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五)当会长无法完成以上工作职责时,可由联席办公会代为执行;若会长、执行会长都无 由联席办公会代为执行;若会长、执行会长都无完成以上工作职责时,可由监事召集理事会推 法完成以上工作职责时,可由监事召集理事会推荐一个临时会长完成以上工作。荐一个临时会长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执行会长12名。采取每月会长轮值制度。每月轮值成员由j名执行会长、 月会长轮值制度。每月轮值成员由j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组成。每月需有一个 I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组成。每月需有一个活动主题,所有主题不可重复。轮值期间负责所 活动主题,所有主题不可重复。轮值期间负责所有的会务工作处理,含接待、活动安排、发票审 有的会务工作处理,含接待、活动安排、发票审查确认,并于当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查确认,并于当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办公会和理事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决议、会长办公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决议、会长办公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相关机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会长联席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 构,监督理事会,对本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 五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 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福清籍成员组成。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福清籍成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设监事长I名、副监事长2名。监 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 得超过两届。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 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秘书 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 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遵守法 律和章程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 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 书长、各委员会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书长、各委员会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全体会 员、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长 联席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事会需参加每次会议,由监事季度 负责人参加。

(六)监督各分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I清况;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或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审查会议纪 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各分 支机构联络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会长联席办公会、理事会、各分 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 违反程序或侵害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 进行二次表决;违反程序或侵害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 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 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 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 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 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 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经本会正式理事会员实名投票 超过50%以上同意的可以提出罢免监事会。罢免 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 议并选举新的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 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 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拒不辞职的,监事会应 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也可以 以多媒体形式召开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监事会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六)增值和利息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 算、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民主理财,财务情况向常务 理事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海内外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 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理事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海内外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 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海内外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 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监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 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监事会、理 事会、会长联席办公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并报登记机构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 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 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9日第一 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大会表决核准之日起生效。